广州新途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依法作出穗环(天)法罚〔202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穗环(天)法罚〔202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