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环管影〔2026〕22号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你单位报批的《广东省中草药囊泡中试平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东省中草药囊泡中试平台项目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61、263号,项目拟在现有综合楼南侧停车场建设1栋7层中试平台基地,内设科研大堂、科研办公、中试平台、实验室、动物房、临床试验中心、仓库、设备用房等,其中研发平台可产出样品0.24t/a,中试试验平台可产出中草药囊泡制剂2.6325t/a。临床试验、动物实验室主要针对项目中试平台和研发平台产出的样品,不进行其他类型产品试验及实验;项目中试样品和实验室样品等均不外售,全部用于项目内实验和留样存档。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TVOC、NMHC、甲醛有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特别排放限值(药物研发机构工艺废气),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边界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标准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甲醛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4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C.1特别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边界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标准及《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污水处理站废气)标准的较严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道送城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扩建完成后,外排废水中的一般污染物(pH、色度、悬浮物、BOD5、CODCr、动植物油、氨氮、总氮、总磷、挥发酚、石油类、LAS、总余氯)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特征污染物总有机碳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2排放限值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表2排放限值中的较严者。
(三)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
(四)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仓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动物尸体、废弃垫料及粪便等经灭菌处理后,暂存于专用超低温冰柜中,委托有资质单位外运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六)加强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按规定做好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七)项目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如涉及规划、水务、消防等其他部门许可事项的,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根据《优惠活动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优惠活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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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荔湾分局,市环境技术中心,绿匠智慧(广东)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