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2025〕15号
广州港新沙港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广州港新沙港区1-5号泊位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广州港新沙港区1-5号泊位改扩建工程位于广州港新沙港区,本次改扩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将现有的1 -5号泊位5个3.5万吨级泊位升级为4个7万吨级通用散货泊位(结构按现状2-3 号泊位结构船型建设),岸线长度1022米,不涉及新增陆域,码头前沿停泊水域疏浚总工程量36.5万立方米。本次改扩建后,1-5号泊位年设计通过能力为2250万吨。项目总投资为37853.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
《报告书》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制定施工计划、安排施工时序,施工期应避开主要经济鱼类产卵期和繁殖期,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疏浚作业强度,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悬浮泥沙扩散范围,尽可能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疏浚土、施工钻孔钻渣、泥浆应在指定区域处理处置,严禁随意倾倒。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措施。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依托一期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船舶机舱含油污水经收集后,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五)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定期开展应急联合演练,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固辐处、执法处、黄埔分局,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广州尚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