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汽埃安REEV油站建设及配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5年07月 07日至 2025年07月11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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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汽埃安REEV油站建设及配套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番禺区石楼镇广汽智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龙瀛路36号 |
建设单位 | 广汽埃安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利用现有厂区在总装车间内新增一个汽油加注区及测功机房,对总装工艺适配性进行改造;并在厂区内空地建设汽油站;在不新增原有产能的情况下,增加新能源增程式汽车生产能力。新增主要设备增程器分装线1套、底盘托盘改造1套、燃油气密性检测设备2套、汽油加注机2套、测功机1套、撬装式汽车加油装置1套,新增原辅料主要有:增程器(含发动机)、发动机冷却液等,新增生产工艺主要为:增程器组装及机动车检测。 |
环评机构 | 广州粤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本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 (二)总装车间汽车检测少量检测尾气(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经车辆自带三元催化器,再由套管收集后由DA001总装尾气检测排放口排放,经收集处理后的废气NOx的排放浓度及速率可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的要求,非甲烷总烃可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未收集到的尾气检测经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试车尾气经汽车自带的三元催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试车尾气经汽车自带的三元催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储油罐装卸(储罐“大”呼吸)油气经一级油气回收系统(即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回收后无组织排放;汽车加油过程油气经二次回收系统回收后无组织排放;项目油品贮存(储罐“小”呼吸)产生的油气经油气回收装置(冷凝炭吸附工艺)回收后采用DA002油气处理装置排气口(高度4 m)排放,处理后油气排放浓度1小时平均浓度值可以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相关要求。 项目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可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可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规定浓度限值;厂界NOx可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检测设备、加注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做好设备保养,保持设备运行良好;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隔声、消声措施;做好厂区内和沿厂界的绿化带建设。 (四)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为发动机包装废料(纸箱、木箱、塑料包装材料等),统一收集后暂存于现有固废间,定期委托相关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利用。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含油抹布、手套、废活性炭,根据危险特性分类收集,危废暂存依托原有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危险废物收集后分类临时贮存于废物暂存容器内再送有资质单位处理。 (五)项目施工期基本无土建施工,建筑施工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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