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赣宏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5年06月 17日至 2025年06月23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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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州赣宏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州白云区 |
建设单位 | 广州赣宏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广州赣宏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投资项目代码:2505-440111-17-01-409715)拟建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村门口田路128号103,占地面积950平方米,建筑面积950平方米,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项目租用一栋4层建筑物第1层的部分区域作为厂房。项目主要生产工艺及产品:以PP颗粒、ABS颗粒等作为原辅材料,经拌料、注塑、冷却等工序年产塑料制品150吨。主要设备:拌料机、注塑机、破碎机、磨床、铣床、空压机等。 |
环评机构 | 利智华(广州)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及间接冷却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与间接冷却水经同一排放口(DW001)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二)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注塑有机废气、塑料破碎粉尘和机加工金属粉尘。 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后由1根排气筒(DA001)引至高空排放,两级活性炭均每半年更换一次。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塑料破碎粉尘、机加工金属粉尘产生量较少,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隔声、减振等措施降噪处理。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含油废抹布及手套等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存储,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五)排污口须进行规范化建设。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废水、废气等污染治理设施、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日常检查、管理与维护,严防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按有关要求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该项目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总量为0.243吨/年,按照2倍替代的要求,所需替代指标为0.486吨/年,从2021年广州市再腾皮革有限公司产业结构升级大气减排项目核定的减排量中划拨。项目建成后再根据实际排放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予以核定。 (八)后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实施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管理要求的,从其规定。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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