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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广州为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办事,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常见问题解答,供申报人参考使用。
1.开办牙科诊所,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吗?
答:牙科诊所一般需要用到牙片机等X射线装置,属于Ⅲ类射线装置,依法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2.开办宠物医院,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吗?
答:宠物医院一般需要用到CT、DR等X射线装置,属于Ⅲ类射线装置,依法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但核磁共振设备不属于辐射装置,不需要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3.销售放射性医疗器械,是否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答:销售的医疗器械如属于《射线装置分类》中的医用射线装置,如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医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等,依法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4.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
5.《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后不再从事辐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手续。
6.申请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否需要缴回旧的证件?
答: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已实现申请材料电子化或免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后,无需缴回旧证件,可自行销毁或妥善处理。
7.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选择EMS邮寄领取方式,是否需要寄回旧证才能领取新证?
答: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已实现申请材料电子化或免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后,将核发新的证件,旧证无需缴回,可自行销毁或妥善处理。
8.辐射安全许可证快到期了,需要延续,但法定代表人也需要变更,如何办理?
答: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同时有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可一并办理许可证变更申请。具体操作为:在递交延续申请材料基础上,补充变更申请材料,合并为一份综合申请材料,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
9.办理延续手续时,新增一台机器,是重新申请还是直接办理延续?
答: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同时需新增一台机器,可一并办理许可证重新申请。具体操作为:在递交延续申请材料基础上,补充重新申请材料,合并为一份综合申请材料,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手续。
10.更换CT球管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答:不需要。
11.个体户升级为企业后,辐射安全许可证如何变更,是否需要注销重办?
答:个体户升级为企业后,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注册地址发生变更,应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
12.企业以“一址多照”形式营业,该址已有其他企业申请了辐射安全许可证,能否再申请第二个辐射安全许可证?
答:《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以企业为单位,每个持证单位需独立满足人员、场所、设备、管理制度等要求,即使同一地址存在多个企业,若各自符合独立条件,可分别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13.发现《辐射安全许可证》内容有误,如何进行更换?
答:申请人在提交资料时,应确保相关内容真实有效。若确认许可证上的内容错误,请及时联系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电话:020-83203674)进行更换。
14.《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如何补办或开具证明材料。
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15.已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是否需要办理年审手续?
答:《辐射安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无需年审。
持证单位要加强辐射安全日常管理,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对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并于每年1月底前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提交年度评估报告。
16.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对于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有相应要求?
答: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中经营范围应涵盖与辐射相关的生产、销售或使用活动。
17.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能否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原则上只有具备独立法人的单位才能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特殊情况下,为方便开展辐射安全监管,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分布在不同城市的分公司在取得总公司授权后,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向该分公司颁发许可证,具体按照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准备相应材料。
18.外地公司在广州成立办事处,销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是否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答:若原公司已在外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广州办事处仅代理销售相关产品,则无需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19.持证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能否租用其他单位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
答:租用其他单位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不合法;如相关装置不够用,可按程序办理增项手续。
20.在系统注册申报时,是否可以个人名义进行?
答:以个人账号登录申报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在省政务服务网和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注册时,需以单位法人名义申请账号。提交申请资料时,申请人信息必须与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一致保持,并保持两个平台所提交材料一致。
21.提交申请材料后,如何查询审批进度?
答: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点击侧边栏中的“查进度”,进入“办件进度查询”页面查询;也可电话咨询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驻政务中心窗口(电话:020-38920928)或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业务经办岗位(电话:020-83203674)。
22.查询进度显示申请已经受理,何时会发新证?
答: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严格规范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流程。审批完成后,会有短信通知申请人,请留意查收。
23.查询相关申请已经办理成功,如何领取证件?
答:请咨询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驻政务中心窗口(电话:020-38920928),了解具体领取证件方式。
24.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材料时,因网络卡顿,导致操作多次,系统生成多个流水号,是否有影响?
答:建议避免进行多次提交操作,提交后可咨询广州市生态环境局驻政务中心窗口(电话:020-38920928),核实是否提交成功信息。
25.辐射工作人员需要参加培训和考核,如何报考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答: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57号)及《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9号)的要求,自2020年起,新从事辐射活动的人员,以及原持有的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到期的人员,应当通过生态环境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培训平台,网址:http://fushe.mee.gov.cn)进行报名并参加考核;其中,自2021年3月15日起,仅从事III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无需参加集中考核,由核技术利用单位自行组织考核。
26.年度上报个人辐射剂量数据时,人员发生变动与此前不同,能否按照实际人员进行上报?
答:辐射工作人员发生变更,应先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辐射工作人员维护操作,添加新增人员或删除已离岗、调岗人员后,再录入个人剂量监测数据,同时在年度评估报告中描述人员变动、辐射安全培训考核、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企业应注意为辐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已离岗、调岗或在岗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27.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常见的退件场景有哪些?
答:广州市办理该许可事项实行双系统申请,必须在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和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均填写申请,常见的退件场景有:申请材料不齐全,只在其中一个平台填写申请,两个平台申请的内容不一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