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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新家遭遇“噪声”困扰 清远连山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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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9 09:15 来源:珠江环境报

  本报讯  搬新家本应是人生喜事,然而新居电梯的持续噪声却成了生活困扰。这份“安静权”究竟谁来保障?近日,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连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3年4月,成某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购置一套房屋,入住后,发现房屋所在单元的电梯运行时噪声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只要电梯一启动,家里就会传来明显的低频噪声,特别是夜深人静时,那持续不断的嗡鸣声,简直让人难以入睡。”成某多次向物业、开发商投诉,但未能协商一致。随后,成某委托专业公司检测,结果显示室内噪声限值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25年7月,成某将开发商诉至连山法院,要求其对电梯采取降噪措施并赔偿相应损失。

  开发商辩称,案涉商品房属于民用住房,不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故不认可成某的检测报告。经法院释明,开发商亦表示不申请噪声检测或鉴定。

  连山法院审理认为,成某作为被侵权人,诉前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检测,对存在噪声污染的侵权行为以及噪声超标的侵权损害结果,已完成举证责任。而开发商不重新申请司法鉴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电梯噪声符合相关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即认定噪声污染的事实存在。

  根据检测报告,成某家中的客厅、主卧室、次卧室夜间噪声均超过限值,覆盖主要生活和休息空间;同时,电梯运行与停止状态的噪声差异明显,可以据此认定成某房屋的噪声排放源来自电梯。根据电梯运行噪声数据,可以认定案涉电梯噪声排放超过限值标准。

  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应承担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故法院判决开发商对涉案电梯采取相应的隔音降噪措施,使成某居住房屋内的噪声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以下,并驳回其他诉求。

  法官表示,噪声污染属于生态环境侵权的一种,其责任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存在污染行为、有损害结果、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是否存在噪声污染行为,噪声排放是否超过限值标准,是噪声污染侵权行为成立的关键。而成某提供的检测报告已完成上述举证责任,故开发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居民住宅作为生活休息空间,噪声污染造成的身心健康损害具有持续性和隐蔽性,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依法保护,同时也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噪声防治等环保要求,共同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家园。


(邓文燕 周淑敏 陈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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