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意见和建议 | 采纳情况及说明 |
1 | 建议监管部门提供有回收资质企业清单,供生产企业选择。理由:一是合理性:符合《办法》“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环保处置” 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监管部门掌握有资质企业信息,提供清单可解决生产企业与资质单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助力企业合规选择合作方,避免因找无资质单位导致的违规风险;同时,通过共享优质回收资源,可减少企业自建回收体系的重复投入,提升行业整体回收效率。二是可操作性:监管部门本身承担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已掌握废铅蓄电池持证单位(第十一条)、废锂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第十五条)等信息,整理并公开清单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技术门槛低;且《办法》鼓励信息化溯源(第十条),清单动态更新可与溯源平台联动,保障信息时效性。 | 部分采纳。理由: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危险废物需交由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企业回收处理。目前,我市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已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进行公开,可为生产企业处理废铅蓄电池提供参考。 |
2 | 建议增加技术规范附件:补充废锂电池拆解、运输、贮存、处理的技术操作指南,避免企业因技术标准不清导致违规。 | 不采纳。理由:本办法为政策规范性文件,并非技术规范。 |
3 | 明确废锂电池综合利用单的资质条件(如环评文件中需包含防爆、防泄漏设施说明) | 不采纳。理由:设定资质等许可需要由法律、行政法规来作出。根据《广州市政策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的事项。 |
4 | 建议建立动态电池更新机制:在负责增加条款,明确新型电池类型需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定期评估并分类管理。 | 部分采纳。理由:根据电动自行车现场调研了解,目前市场上电动自行车使用的电池为铅蓄电池和锂电池,暂无第三种电池投入生产使用,且本办法第九条已明确其他类型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管理。 |
5 | 提高技术前瞻性:参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更新机制,建立电池类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政策适用技术迭代。 | 部分采纳。理由:根据电动自行车现场调研了解,目前市场上电动自行车使用的电池为铅蓄电池和锂电池,暂无第三种电池投入生产使用,且本办法第九条已明确其他类型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