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许可内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许可决定日期 |
许可截止期 |
许可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备注 |
| 排放口名称 |
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限值(水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升,大气污染物浓度单位:毫克/立方米,特别注明的除外。) |
|
440100201
8000003
|
排污许可证 |
普通 |
FQ-01 |
主要大气污染物 |
苯 |
甲苯 |
二甲苯 |
广州海珠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9144010
5190862
7949
|
—— |
么海滨 |
2018年5月1日 |
2019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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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 |
440100 |
|
该公司生活污水处理达到《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再委托环保公司定期外运至污水厂处理。 |
| 排放限值 |
12 |
40 |
70 |
注:如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可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